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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被代理”的离婚诉讼

2025-06-02 16:0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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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若他人代为“做主”,法律会如何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借民法典宣传月之际,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如何守护婚姻自主权。

原告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称被告李某长期不顾家庭,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一直未曾露面,后通过多次与本人联系,发现原告张某明确表示自己从未有过离婚意愿,起诉行为系其母亲委托律师所为。最终,法院依据当事人张某的真实意愿依法准予其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1、为什么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即便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发现违背本人意愿,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2、父母能代替子女起诉离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父母关心子女婚姻本无可厚非,但婚姻自由受法律绝对保护。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由当事人自行举证和陈述,父母不能以“为子女好”为由越权代理。

3、起诉离婚后又反悔,还能撤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离婚,法院会尊重其意愿,经审查无违法情形后准许撤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若无新情况,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