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湖北宜昌兴山法院宣判一起债务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质给他人,未清偿债务又将车辆秘密取回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3日,山西大同康某将其名下的丰田牌越野车质押给屈某,约定用于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截至次月23日。康某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车辆归屈某所有,屈某有权处置包括买卖、转让、转押车辆。签署协议后,屈某扣除利息及停车费,向康某付款16万元。康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2019年5月25日,屈某将该车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朱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屈某收款后向朱某交付了车辆。
2020年期间,康某查询得知丰田牌越野车在湖北宜昌兴山有交通违章记录,萌生到兴山找车并趁朱某不备将车秘密取回的念头。康某联系到杜某、王某、李某、贾某帮忙,并提出事成后康某向四人支付6万元好处费。杜某等四人明知丰田牌越野车已被康某质押给他人、债务未清偿,为获取好处费仍同意帮忙。2021年9月13日,杜某提供给康某、王某、李某、贾某一台现代轿车,四人驱车前往兴山县找车。杜某心知该行为违法未敢一同前往。9月15日凌晨3时许,康某等人带领杜某联系的拖车人员将朱某停放在兴山县古夫镇某小区的丰田牌越野车悄悄拖走。朱某发现后报警并随后追赶,中途将康某等人截停,涉案车辆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扣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杜某、王某、李某、贾某明知康某盗窃,为其提供帮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对康某等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康某为借款与债权人屈某签订质押协议,将康某名下车辆出质给屈某,康某借得款项并交付车辆,屈某合法占有该车辆。康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按照质押协议约定,屈某将合法占有的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合法取得车辆占有权。此时该车辆虽然登记在康某名下,但并不享有占有权和处置权。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致使该车辆脱离朱某的控制,系盗窃既遂。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一定能够擅自处置。“你的”有时候不一定是“你的”,常怀敬畏之心,绷紧法律之弦,学法,懂法,方能学以致用,避免误入似是而非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