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的房产,离婚时能否分到房产?没分到房产能否得到补偿?补偿数额是简单地“五五开”,还是综合考量确认份额?
一、什么是“加名房”?
“加名房”通常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婚前独自购买的房产,婚后通过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名字的方式,使其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加名房”在分割时审理的原则:
(一)“加名即赠与”原则
若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添加配偶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产性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赠与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二)出资、贡献等因素影响分割份额
虽然要遵循“加名即赠与”原则,但不代表凡是加名后的房产,在分割时均“五五开”。若赠与合同对份额有约定则从约定;若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离婚分割时,法院将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及补偿的金额。
三、避免“加名房”纠纷的建议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份额
在加名前,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权属比例、分割方式、附加条件等,使双方对房产的权益一目了然,避免因口头约定无法举证或约定不清引发争议。
(二)保留出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务必妥善保存好购房合同、转账记录、还款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出资情况的证据,以便在面对房产分割纠纷时,能清晰地展示自己的出资情况,从而在法律上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法官提醒: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也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婚姻的本质是情感契约,而不是利益交换,夫妻双方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用心用情经营好自己的小家。法律是底线也是权利保障,对“加名房”纠纷,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