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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你莫干,触犯刑法有条款

2020-11-13 10:05
来源: 办公室

近日,兴山法院对罗某兵、罗某虎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两案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被告人罗某兵判处拘役二个月,赔偿生态修复金23000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产生的评估费用6000元,对被告人罗某虎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赔偿生态修复金28000元,并承担评估费用6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伏法,表示一定积极想办法进行民事赔偿。

2020年5月8日1时至2时许,被告罗某兵、罗某虎在明知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工具在古夫镇209国道余家河码头水域处非法捕捞。经兴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被告人罗某兵在该水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捕获青虾、鱼类共4.65千克。被告人罗某虎在该水域使用“粘网”“地笼”捕捞白鳞、青虾等水产品,共计鱼类5.58公斤、青虾3.25公斤。同时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罗某虎、罗某兵以增殖放流或赔偿生态修复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法庭对全案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二被告人均认罪悔过。

本案系2020年兴山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江大保护”的总体战略下,长江无鱼之困愈加引发舆论关注,国家决定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禁渔工作分步骤推开,为期十年。在我县规定的禁渔期,被告人罗某兵、罗某虎知法犯法,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香溪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坏和渔业资源的破坏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成鱼、幼鱼或者赔偿生态修复金。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兴山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决心,体现了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能,同时也警醒人们,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