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暑假将至,安全先行。兴山县外国语小学在放假前的全校师生集会上,主动针对暑期高发安全风险,向法治副校长、兴山法院法官黄江提出“定制化”普法需求,邀请其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校园实际,开展一场主题明确的法治安全宣讲。
接到学校“点单”后,黄江法官精心设计宣讲内容,围绕防溺水、用电安全、出行安全、用火安全、交往安全五个高频风险领域,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一送上“安全锦囊”。法官特别强调,危险往往藏于一时疏忽之中,无论是否掌握游泳技能,都严禁前往河道、水库、水塘等野外水域;外出必须告知家长去向并征得同意;遇到拿不准的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家长,切莫擅自行动。
现场“大课”虽已结束,但法治教育不能止步于一时一地。为让同学们更直观地感受“我以为没事”背后潜藏的巨大风险,我们将课堂延伸至线上,精选四个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野外水域的“沉默杀手”——一次戏水,一个家庭的破碎
13岁的小明与弟弟相约到村里一处野塘“洗澡”,不慎滑入深水区,虽经弟弟呼救、村民救援,最终还是不幸溺亡。
敲黑板:野外水域绝非游泳池!水下暗流、深坑、水草,每一项都可能致命。牢记防溺水“六不准”——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高空坠物的“飞来横祸”——一个苹果核,可能毁掉两个家庭
8岁的淘淘在家玩耍时,将吃完的苹果核从楼上扔下,正好砸中楼下路过的秦某头部,致其住院治疗14天。淘淘父母起初认为“孩子还小不懂事”,但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淘淘父母当面向受害者道歉并作出赔偿。
法官敲黑板:高空抛物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下,即便是一个鸡蛋也能砸穿颅骨。别再说“孩子小不懂事”——“熊孩子”高空抛物,家长不仅要赔钱,更要负教育失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马路上的“速度与激情”——未满16岁,千万别骑“小电驴”
13岁的小刘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同学小周,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崔某发生碰撞,致使崔某骨折住院18天。崔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由小刘一家承担。
敲黑板:法律划定了明确的“年龄红线”——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骑电动车,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出租屋里的“定时炸弹”——一块电池毁掉的人生
大学生小杜暑期在外租房打工,合租室友小李跑外卖。小李常将电动车电池拆下提到房间充电。一天清晨,电池燃爆引发火灾,小杜全身90%烧伤,经历12次植皮手术,至今生活无法自理。室友小李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处刑罚并赔偿小杜数百万元。
敲黑板:电动车电池严禁入户充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追责。
暑期在家,牢记“三不”:不私拉电线、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不让电器“超期服役”。
法律不是写在纸上的冰冷条文,而是守护你们平安成长的“护身符”。每一个悲剧的背后,都不是“运气不好”,而是“规则被忽视”。守规则,就是保护自己;懂法律,才能远离伤害。愿每位同学都能度过一个安全、快乐、充实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