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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触犯刑律 寻衅滋事获刑两年

2018-10-08 08:54
来源: 办公室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应正确、合法行使。被告人胡某就因未通过合法信访途径反映诉求,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胡某的邻居修建新房时占用了胡某的通行便道,按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要求,政府对其通行采取了补救措施,新修了一条通行道路,胡某坚持要求拆除已建房屋归还原有便道,由政府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148万余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因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多次到乡政府、派出所滋事,采取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门口打地铺,在公共场所举牌喊冤,拦截政府公务车辆,电话短信威胁、恐吓,携带汽油扬言放火,多次进京上访等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控告、申诉等权利,但同时规定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权或上访权也必须依法行使。被告人胡某为实现其诉求,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兴山法院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决心。在此告诫信访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规范信访行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非正常上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