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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联手促调解,共护少年向未来

2023-11-01 09:4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非婚生子女未成年,跟随祖父母生活,但父亲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母已出外居住并组建新家庭,面对无力承担的生活费用,该如何是好?近日,兴山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1年,阿龙与小霞相识,未登记结婚便同居生活,同年生育一女小依后小霞外出,并组建新的家庭。因父亲无稳定工作,自上学至今,小依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生母小霞在此期间未履行对小依的抚养义务。伴随小依初中升学,各方面生活费用增加,爷爷奶奶年事已高,父亲能力有限,小依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障在与小霞协商时,双方无法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兴山县检察院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考虑到小依走诉讼途径可能存在的困难,决定支持起诉,引导小依就抚养费纠纷诉至兴山法院

法院认为,虽小依在法律上是非婚生子女,但仍为双方之女,小依和生母小霞之间的亲情仍需维系;且小依正处在身体和生理的快速发育阶段,生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对其心理健康成长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非必要,母女无需“对簿公堂”。随即同检察院一起,致力于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

经调查走访,现小霞在家务农,无其他经济收入,难在物质条件上给予小依太多帮助。但法检干警的教育,小霞认识到自身所必须承担的抚养义务。对于小依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法检部门积极探索其他解决途径。最终本案双方就抚养费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依申请撤回对生母的起诉。

本案中,小依作为未成年人,在独立完成诉讼程序上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本案支持起诉,引导原告方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权衡双方权利义务,还从维系家庭情感、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从最小的不利影响入手,化解矛盾纠纷,彰显法律的“温情”,以达到“三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资质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