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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溪法苑】滥用管辖权异议,当心被惩戒!

2023-10-11 15:23
来源: 综合办公室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相对宽松、诉讼成本低,存在部分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近日,兴山法院妥善处置了三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胡某、郑某、朱某因劳务工资被长期拖欠,分别将施工单位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诉至猇亭区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及李某共同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属于猇亭区法院管辖,应由其住所地兴山法院或被告李某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依法移送某公司住所地兴山法院审理。猇亭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兴山法院审理。

兴山法院立案受理后,在答辩期间内,某公司再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猇亭区法院审理。

    兴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系因拖欠劳务工资引发的纠纷,猇亭区法院的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兴山法院对三起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某公司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且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法律逻辑清晰,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充分证明该公司对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陌生,在此前提下,其仍提起管辖权异议有恶意拖延诉讼时限之虞。

    为此,兴山法院就三案管辖权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就本案的管辖问题特别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案件代理人进行了释明,要求某公司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动机和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特别说明是否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逾期不作答复,法院不但将依法处理,还将对该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之后,该公司撤回了管辖权异议,并向法庭郑重书面道歉。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兴山法院向滥用诉权、企图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亮剑,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