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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拒不赔偿当法办

2018-11-12 10:15
来源: 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兴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十五日。

2010年4月24日,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张某楚在公路行驶,为避让车辆,操作不当致张某楚死亡,张某楚系王某丈夫,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23120.00元。

自立案执行以来,执行人员数次找到张某,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态度蛮横,拒不履行,并以年老多病为由规避执行,致使案件至今尚未执结。2018年11月6日,执行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有银行存款数千元,遂依法以拒绝报告财产为由对其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在兑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刺阶段,兴山法院全体执行干警紧紧围绕核心指标,充分利用执行手段,铁面铁心铁腕执行,让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