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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法官交流制度

2007-09-11 12:07
来源: 本院
作者: 田胜军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规定: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在深化法院改革的过程中,法官交流制度的实施为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探索到一条捷径,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法官作为公务员中的特殊群体,在新的形势下,规范法官交流行为、加大法官交流力度、改革与完善法官交流制度迫在眉睫。笔者拟从法官交流制度的必要性、法官交流的方式以及法官交流应注意的问题三方面作简要的论述。

一、法官交流制度的实践意义

1、促进法官的培养锻炼,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任何人才的成长进一步都取决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因素。内因是成长进步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一般而言,法官的成长既要通过自身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增强能力这个内因,也需要组织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有利于健康成长的外部条件。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孟子亦有孟母三迁之举。在不同的岗位上虚心学习、工作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捷径。兼顾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因素,是建设高素质法官的一般规律。因此要求法院及人事部门遵循这个一般规律,为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促进法官的成长进步,不失时机地为他们提供多职位的锻炼,是培养高素质法官的有效措施。1962年,邓小平就讲:“相熟的人搞到一块太久了,语言听习惯了,对事物的感觉就迟钝了,考虑问题就马虎了。有点新的语言,新的感觉,比较好。干部在这里呆一呆,那里呆一呆,接触的面广一些,知识也多一点。”①特别是在法院系统,特殊的工作岗位要求法官具有壑智的逻辑观、敏锐的法律思维、公正独立的司法理念,必须与时俱进、紧跟立法的步伐,适应复杂的案情及繁复杂乱的局面,站在不同的角度,立足于不同的出发点适用法律,开展审判工作中找准切入点及平衡点,争取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行法官交流制度,可以有计划地使法官在上下级之间、各地区之间以及司法系统之间交流,使法官相互学习先进的审判经验与方法,密切上下级之间、各部门、各地、各系统的关系,促进相互协调与合作,相互帮助取长补短。通过法官交流特别是跨地区、跨层级、跨系统的交流,有利于法官开阔视野、丰富阅历、交流信息、增长才干,避免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任职而出现的因循守旧、凭经验办案、不思进取的现象;有利于法官为适应新的情况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新的审判业绩;有利于对法官人才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2、合理配置司法人才资源,特别是缓解中部地区法官流失、断层等困难。谁愿意到中西部地区做法官?这成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极为关注的话题。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法官收入较低与压力太大不成比例,法官人才的断层与流失严重,一篇报道说,西部地区已经不是孔雀东南飞,而是麻雀都东南飞。据统计,陕西省法院、检察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以年均200人的速度流失到其他党委、政府部门或者沿海地区。走得多来得少,造成基层法院法律人才青黄不接。从1999年到2004年,陕西省各级法院能够任命的法官人数总共不足300人,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形成无人可以任命的窘迫局面。贵州目前缺少法官人数达1000多名,基本上都缺在基层法院。《人民法院报》策划组织的“边疆法院基层建设司法调查”系列报道,在云南、甘肃、新疆、西藏、内蒙古等省区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的严重困境。这些省份有相当多的基层法院甚至连一个三人合议庭也无法组成,更不要说派出人民法庭。笔者设想,由最高法院根据自愿的原则鼓励倡导东南部发达地区的法官采取挂职锻炼、借调等交流方式充实中西部地区法院,促进中西部地区法院的高效运转,缓解其法官断层和人才流失的困境。

同时,由于受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在法官队伍内部,不管是法官还是法院领导班子都存在年龄结构是否形成梯次、知识结构是否能构互补、能力结构是否合理搭配、个性结构是否相互融合等方面的问题。由于每位法官的经历不同,在受教育程度、性格特征、气质和爱好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要优化法官队伍特别是法院领导班子结构,使他们气质相容,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在工作中配合默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江泽民强调:“要重视搞好群体配备,实现领导班子的优化组合,现在有些领导班子弱,除了个人素质的原因外,还有个班子结构问题。”②特别是在法院,一方面由党组进行行政领导,另一方面在业务领域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这二个领导班子能否发挥最大效能,严重制衡着法院的司法功能的发挥。通过实行法官交流制度,可以解决法官队伍和法官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空缺、懒散、老化、内部不团结和近亲繁殖等弊端,使法官队伍特别是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组合得到优化,实现优势互补,使法官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和整体价值的最大化,使各法院契合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通过法官交流,可以使法官队伍象生物有机体一样,吐故纳新,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3、预防司法不公正,克服人情案、关系案等不良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公正与廉洁是每一位法官应具备的品质,但是由于人缘和地缘关系的影响,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存在,老百姓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不公正。但是导致司法不公正最主要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人说是法官素质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这些无疑都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但是这没有抓住中国的一个更重要的、更具有特色的文化上的原因。法官素质不高,在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假如将素质低的法官全部调出法院,让素质高的法学教授、研究员充实到法院来,司法不公的问题能否马上得到解决?我看不一定。再说地方保护主义,现在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甚至把“人情案”、“关系案”也说成是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说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的原因,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的,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了又如何解释?而审判实践中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当事人是本地的案件,所以,完全归于地方保护主义说不通。实际上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重要的是中国文化上原因——“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中国的文化传统是重感情、重人情、重关系。现在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打官司都要找“关系”,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这种“找”的量太大,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有的法官在当地工作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周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很多案件都有人找。老百姓有一句话叫“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在这种“人缘”、“地缘”关系的包围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最起码要求法官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种“找法官”的做法本身就是极大的不公正,严重违反了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原则,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使法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多方面入手逐步解决“人缘”和“地缘”关系的影响,可以参考借鉴中外公务员异地交流、轮岗交流制度,实施法官交流制度,确保法官在执行公务中公正办案,改变因为法官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而陷入不良人际关系的影响,从制度上帮助法官摆脱各种亲朋好友关系网的羁绊,使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不公正之风,要靠教育、监督,还要靠法官交流制度来保证。这不仅有助于法官形象的维护和司法公正风气的形成,也有利于法官的健康成长。

二、实施法官交流的方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法院改革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中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设想法官的交流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转任。法官交流制度中的转任,是指法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法院系统内部跨地区或跨法院的调动,或者是在同一法院内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转任一般包括二种情形,即跨法院的转任与法院内的轮岗交流。实行法官的转任,往往是出于法院合理安排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法官个人特长、解决法官的困难等形势需要。跨法院的转任要办理调动手续,改变了法官的人事隶属关系;而法院内的轮岗交流只是在法院内部变更工作岗位和职务。

2、挂职锻炼。法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法院有计划地选派法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或上级、其他地区法院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审判经验,增长司法技能。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的交流,有一定的期限;不办理调动手续,只改变锻炼法官的工作关系,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机关管理,只在业务工作上由接受单位领导。锻炼结束后法官仍回原法院,由原法院安排工作和职务。

3、借调。法官交流制度中的借调是指法院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经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的准许,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从其他法院借用法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的审判工作。借调一般由受让法院与借出法院、同意借调的法官三方进行协商,借调法官在借调期限内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只在业务工作上由受让法院领导,借调期满后仍回原法院,由原法院安排工作和任务。

4、跟班学习。法官的跟班学习,是指下级法院为培养领导干部后备人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经上级法院的准许,选派法官到上级法院在与之对应的特定岗位上学习和工作,从审判实践中学习先进的审判经验和方法。跟班学习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官人才,同时也密切上下级法院的联系,便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财力、物力等审判资源。

三、实行法官交流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行法官交流制度是深化法院改革的需要,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但是法官交流涉及面广,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为规范交流行为,加大交流力度,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官的交流制度有利于锻炼、提高法官的能力,提高工作效能,遏制司法不公正现象,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些目的,在法官交流中应当坚持依法进行,加强监督,防止和克服交流中的不正之风。在法官的交流中,各种交流形式及其适用的情况,交流形式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必须明确,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首先,确定交流对象必须采取考试加考核的方式,通过考试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选拔初步人选,再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民主决策确定交流人选。同时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法官交流工作的公正性。

2、必须坚持适才适用、合理的原则。每一个法官,由于其受教育程度和成长道路不同等方面的原因,不但具有思想和性格上的差异,也有能力和业务专长方面的差异,而工作岗位对每一个任职者各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要求,成功的交流工作就是尽最大可能,将每一个法官安排到最适合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使他的才能乃至潜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以实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使法官个人的价值最大化和法官整体的价值最大化,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发挥最大的效能。

3、深化完善具体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法官交流制度正在改革与完善,还需要具体的制度来保证交流工作的实施。如明确交流对象、交流职位、交流法官的条件,制定交流的激励制度、监督制度等等。同时法院还必须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交流创造良好条件,为交流法官提供便利条件。如法院保留专供交流法官使用的房屋;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交流到条件艰苦的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一方面可在工资发放上予以特别保障,另一方面交流期满后在晋级上可优先考虑等。总之,法官交流制度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还要在实践中深化、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