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
|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承办人 |
| (2018)鄂0526执18号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李玉珍 | 罗飞 | 44196元 | 胡晓灿 |
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材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717-2589605。
兴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