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鄂0526刑更1号
罪犯袁良斌,曾用名袁良兵,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4111736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潜江市张金镇长丰路274号,住潜江市张金镇长丰路274号。2024年8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山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鄂05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袁良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八千一百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同案犯林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4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袁良斌在审理期间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对罪犯袁良斌进行医学检查。
2025年2月,本院收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罪犯疾病诊断书》。罪犯袁良斌于2025年1月23日由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系慢性肾衰竭晚期,靠透析维持生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将罪犯袁良斌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将拟对罪犯袁良斌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众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将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收件人:兴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收件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3号
联系电话:07172589408(刑事审判庭) 19986668199(黄法官)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