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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卖茅台酒遇买假,法院综合酌定判赔5倍赔偿金

2022-05-24 11:36
来源: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葛洲坝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卖茅台酒,遇买假者索赔的案件。

2022年2月16日,老袁在小张经营的商行(个体工商户)购买了飞天茅台酒一箱,并通过支付宝向商行支付了19000元。小张向老袁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飞天茅台一件,生产日期20190401—2018-125,物流码7139657460。”老袁购酒后即发现所购茅台酒有异,遂向商行主张退款和赔偿。同日,商行将茅台酒款19000元退还老袁。

之后,老袁将其购买到假酒一事投诉至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酒业有限公司对案涉茅台酒进行产品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2年3月23日,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西市监处罚[2022]20号),决定对商行未履行查验义务责令改正,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涉案茅台酒;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老袁将商行起诉至葛洲坝法院,要求小张向其支付10倍赔偿金190000元。

在庭审中查明,还通过互联网检索,老袁除在商行购买涉案产品外,还在多家店铺购买类似产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前,老袁已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多起类似诉讼。

承办法官通过类案检索,类似案件各地判决不一致,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保护和法律效果,并与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品虽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但假冒注册商标并不直接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袁未举证证明商行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因商行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且未提供茅台酒的合法进货来源、也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保护及法律效果等因素,综合全案酌情认定商行向老袁承担支付价款5倍赔偿金的责任。因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张,其债务应小张承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小张向老袁承担支付价款5倍赔偿金的责任,即小张向老袁赔偿95000元。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葛洲坝法院时刻将“司法店小二”意识深入践行到本职工作,认真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维护当事人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