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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法院公示

2026-05-12 17:1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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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526刑更2号

 

罪犯聂波,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东门楼社区居委会,住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202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2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0月15日被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兴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兴山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648日作出(2026)鄂05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3)鄂058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聂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的缓刑部分;以开设赌场罪(另案)判处聂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聂波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三万四千七百二十八元三角二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于2026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聂波在审理期间以入所体检时发现肺部有严重疾病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病情诊断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对聂波进行医学检查。2026430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聂波所患疾病诊断为:肺部结节、肺部低度恶性肿瘤可能;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暂考虑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治疗建议和近期预后等:一个月后复查,根据复查情况择期手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将聂波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将拟对罪犯聂波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众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将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收件人:兴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收件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3号

联系电话:07172589408(刑事审判庭)

           19986668199(黄法官)

 

 

 

                                 ○二六年五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