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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介

2019-06-17 09:08
来源: 本院
作者: 兴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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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始称兴山县司法科,作为政府的内设机构,承担审判职能。1951年3月19日,撤销司法科,成立了兴山县人民法庭和各区分庭,其审判长分别由县长、区长担任。主要任务是承担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书分别署县长、区长之名,1953年5月成立兴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地点设在兴山县高阳镇建设街66号,2002年5月29日,兴山县人民法院随同兴山县城整体搬迁至新县城古夫镇永安路3号。现有干警73人,设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8个内设机构,另有司法警察大队和机关服务中心两个部门、昭君、峡口、黄粮坪三个派出人民法庭。

兴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兴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申诉、再审案件。

(四)依法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六)依法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七)负责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案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协同上级法院及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九)负责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综合计划、装备财务管理、经费保障和基础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技术鉴定、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用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