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鄂0526刑更3号
罪犯陈光道,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住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2026年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鄂05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光道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于2026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陈光道在审理期间以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刑罚执行存在重大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对陈光道进行医学检查。2026年4月30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陈光道所患疾病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脑出血后遗症;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治疗建议和近期预后等:按时服药,降压达标,低盐低脂饮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将陈光道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将拟对罪犯陈光道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众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将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收件人:兴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收件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3号
联系电话:07172589408(刑事审判庭)
19986668199(黄法官)
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