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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推诿词

2019-06-03 08:36
来源: 办公室

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张某、黄某与戴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与张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事情源于2012年3月,王某、张某、黄某明知附近有人居住,仍在水磨溪河流域投放毒害性物质捕鱼,导致下游引水养鱼的戴某遭受1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水磨溪河流域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兴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戴某经济损失386400元,张某、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戴某经济损失33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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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日兴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由于当时三个被执行人均在江北监狱服刑,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6月20 日兴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张某、黄某刑满释放,2018年3月王某刑满释放。2019年1月戴某认为张某、黄某、王某三人均已刑满释放接近一年或一年以上,恢复了履行义务的能力,于2019年1月7日向兴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兴山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干警从2019年3月开始多次传唤沟通,王某、张某均以已经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为其开展法治宣讲,当面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并告诫王张二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拒绝履行民事赔偿的推诿词。随后王张二人改变“策略”,又以刚出狱无法适应社会等各种理由推拖,兴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亮剑”,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目前该案另一被执行人黄某暂无法取得联系,兴山县人民法院已联合公安机关对黄某采取了网上零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