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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忘了缴纳工伤保险!

2024-03-14 09:5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某建筑劳务公司承了铁路构件加工业务。2022年7月员工郝某在进行网片加工时受伤,随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手开放性损伤、掌骨骨折。经鉴定,郝某受伤情形为工伤,伤残程度六级。 因未缴纳工伤保险,郝某与用人单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遂向兴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裁决,向兴山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情形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均已确认,只是针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由此,承办法官根据本案的情况,确立了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多次组织调解,从赔偿数额的认定、诉讼成本等角度进行释明说法,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郝某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案件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职工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