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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法院首例涉黑案件宣判 被告人最高获刑十八年

2020-09-25 10:52
来源: 办公室

2020924日下午,兴山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应等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应网罗被告人彭某林、李某龙、赵某军、陈某萍、杨某、吴某成、曹某飞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向银行巨额贷款、高利转贷,虚假诉讼,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较强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非法取得的巨额资金被该组织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寻求庇护、谋求非法利益;该组织系列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威慑,造成国有资产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阳市及周边区域的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某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彦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山法院紧紧围绕各项目标要求全力攻坚,共审结涉黑案件19人,涉恶案件449人。判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有力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为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