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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2007-09-11 12:09
来源: 本院
作者: 万里

   为引起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通过对我院近五年多来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成因进行分析,对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对策和建议谈一些肤浅的想法,以期尽量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实现创建和谐兴山,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目的。

一、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我院自2002年至2007年4月期间,共审理各类刑事公诉案件277 件 366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41件80人,占案件总数的14.8 %,占总人数的21.86%。案件分布为2002年审理6件18人,2003年度审理6件13人,2004年度审理10件22人,2005年度审理7件11人,2006年度审理7件12人,2007年4月止审理2件4人。青少年犯罪涉及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放火、绑架等10个罪名。其中犯罪比例最大的是盗窃罪10件34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2.5%;抢劫罪6件12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15%;强奸罪8件8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10%。在青少年罪犯年龄段上,主要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阶段,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92.5%。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具体表现出以下特点

1、青少年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所占比例居高不下;2002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年犯罪总人数的29.5%,2003年为17.56%,2004年为26.5%,2005年为13.58%,2006年为26.08%;2、共同犯罪案件较多;2002年5件17人,2003年4件12人,2004年7件19人,2005年4件8人,2006年5件10人,共计25件66人,,占5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60.9%,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2.5%。3、初犯、偶犯较多,临时起意的犯罪现象增加,重新犯罪现象减少;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中90%以上都是初犯、偶犯,无重新犯罪现象发生。4、犯罪地由乡、村住所地向城镇流窜犯罪转移;据统计从2002年至2006年,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城镇的21起,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5、大案要案增多。近五年来,因强奸、抢劫、盗窃罪被兴山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7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33.8%,如卞某犯盗窃罪,被兴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胡某、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职业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和无业人员,由于对他们缺乏有效的管理,加之自身的道德防线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导致他们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如陈某某放火一案,起因是向其亲戚借钱不成,一气之下就回到自己家中,点燃被褥烧房子,而陈某某的房子紧挨着山林,一旦引燃山林,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幸亏抢救及时,没有引发森林大火,本院以放火罪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在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该行为的后果时,被告人回答只是烧自己的东西,不知道是犯罪。

(2)好逸恶劳腐朽思想的侵蚀,无视自己的经济能力,追求享受。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例如:王某某、陈某盗窃一案,二被告人均系某职教中心应届毕业生,只有20多天就毕业参加工作,但二人为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商议后于2006年4月30日晚,趁学校放假之机,将职教中心价值80000余元的电脑硬盘、内存条等物品盗走,并连夜乘车到深圳销赃,用赃款购买手机等物品,本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3)判别是非能力差。由于未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可塑性强,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辨,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张某、李某某强奸、抢劫、盗窃一案,李某某系在校学生,认识张某后,便经常在一起瞎混,2006年9月,张某提议要强奸他人,李某某便帮忙将被害人强行拉到案发地,后又将被害人身上的钱搜走,本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4)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处理事情方法简单。未成年人由于正值青春发育期,争强好胜,不愿轻易服输是这个年龄段的特点,这也往往带来在面对纠纷时,不能理智地应对解决,从而因为方法过激而触犯刑律。如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江某某仅因与被害人一言不合,就持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1)对无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一些无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社会上无人管,父母管不到,自己不愿意做事或找不到事做,加上自己自由散漫,不善约束自己,对社会上不良现象的诱惑缺乏自制的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受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充满色情、暴力的书刊、淫秽的录像,vcd光盘一定程度充斥文化市场,对这些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

(3)行业管理不完善。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特别是对各种网吧和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的管理,校园周边是青少年消费和娱乐的主要场所,废旧物品收购点则是青少年盗窃、抢劫财物后销赃的首选地点。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利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想方设法吸引青少年进行消费和娱乐,并提供犯罪销赃的通道,诱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4)有些青少年犯罪与家教不当,家庭环境与周围社会环境不好有直接相关。有的父母对子女期望值过高,孩子的言行稍不满意就恶语相伤,甚至棍棒相加,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与家长、老师对着干;有的父母外出赚钱,留守子女无人管教;有的父母自己好逸恶劳,甚至违法犯罪,将子女直接带向犯罪的深渊,如谭某某等九人盗窃一案中,谭某某与他人多次盗窃变压器、电焊机、铝芯线,其子谭某(1985年3月出生)经常耳闻目睹,见盗窃来钱容易,心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产生倾斜 ,在盗窃电力公司准备架设的价值6900元的铝芯线时,谭某积极参与了盗窃活动,在该案中,被抓获的还有谭某某的女婿。

(5)学校管理上还存在不足,对学生的法制道德教育重视不够,特别是法制教育基本上是盲点,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学生听不懂,学不进,课堂上听完,下课就忘记。

(6)侥幸心理作祟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客观原因,兴山地处山区,山大人稀,有些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难以让人查觉,待发现时也一时难以侦破,一些人心存侥幸、导致继续犯罪。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第一次盗窃时,心里很害怕,但盗窃过后,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胆子越来越大,后来在伙同他人盗窃某单位变压器时被抓,张某后悔不已:“如果第一次被抓住,也就不会有第二次,是侥幸心理害了我”。

四、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近几年来,兴山法院在青少年犯罪帮教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一是全员建档考核,实现一帮一的帮教措施。对判处的每一名少年犯罪均建立档案,将少年犯的思想汇报,家庭重大变化等事项记入档案,并且根据案件的类型,刑种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法官与未成年犯一帮一活动,有针对性的实施帮教,定期邀请工会、妇联等方面的专家与未成年犯共同交流,答疑解惑,鼓励他们早日走出阴影,步入生活正轨。二是定期回访,把关爱送到心底。在判决后,主审法官及时走访未成年犯的法定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及时与少年犯和家人谈心,采取共同帮教措施,让其真正改过自新,开始全新的正常生活。三是签发“监管令”,让警钟时常敲响。根据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在宣判的同时,向未成年犯的监护人签发“监管令”使监护人时刻不忘履行监护职责,防止监护人疏于监管而导致未成年犯再次犯罪。自2002年以来,所判处的未成年犯无一重新犯罪,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预防未成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笔者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力度,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学校和农村要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减少形式主义,增加实效,在升学、就业等各个环节的考试考核上增加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切实巩固“四五”普法成果,努力减少法盲。

(二)进一步加强认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重点行业的重点管理,堵疏措施并用,即对青少年有害的因素从源头上堵,对青少年能产生好的影响的活动要敞开渠道,尽可能不让青少年接触或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精力投放在学习、创业和健康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三)社会、家庭、学校互相配合,共同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方位覆盖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防范体系 ,要充分认识到每减少一个青少年犯罪,就是为社会和家庭创造财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家庭教育,一个人的青少年阶段大部分时间是与家庭分不开的,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体现在生理上的健康,还有他们心理上的健康。建议在农村开设家长学校,由政府牵头,学校、共青团、政法机关、妇联等部门参与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讲课和座谈,邀请当地教育子女成功的家长讲授方法,给孩子和家长提供交流的平台,以村组为单位评选优秀家长,让家长有合理的期望值,成材首先要成人;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道德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意识。

(五)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上要做到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要全,不仅要重视文化知识教育,也要重视法制道德教育;管理上要严,要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各项制度的落实;方法上要细,要多和他们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特别对有不良倾向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多与家长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良行为。防止为追求升学率而将他们提前推向社会。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公安机关、妇联、文化、广播电视、城乡居委会和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广泛开展正确的舆论引导,对有突出成绩和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少年大力宣传,树立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对无业青少年加强管理,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创业和就业平台;对刑满释放和适用非监禁刑的青少年,落实好结对帮教措施,用真心真情关爱和感化他们,履行起各自应负的责任,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进行综合治理。

(七)政法机关在侦查、公诉、审判、监管、改造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对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适用刑罚上要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方针,把对青少年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的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青少年罪犯,在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实践证明这是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较好方式,不仅仅让他们有积极改过自新的机会,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对共同犯罪中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和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青少年罪犯,政法机关之间要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确保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拆散犯罪团伙的联系。

(八)抓好对青少年罪犯审判中的法制教育。青少年犯罪与真正意义上的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有其独立的特殊性,首先,青少年具有可塑性,通过教育和改造,使其真心认罪服法,他们还有可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其次,一般来说,青少年由于他们的涉世阅历不深,主观恶性不大,很多情况下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教育得法,处理得当,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要把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贯穿于始终。首先要注重法制教育,对青少年罪犯处以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法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应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其次,注重前途教育,帮助他们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情况。实践中,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被告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因此,审判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青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要他们真心接受劳动改造,弥补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三是建立宣判后缓刑回访制度,使缓刑的考察落到实处。在对青少年罪犯宣告缓刑后,对其约法三章,要求他们定时汇报思想,随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思想动态,并逐步为他们建立档案,完善监督和管理体系,确保他们不再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