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我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物资回收部经营者甘某请案外人彭某邀约人员在某货场装卸废铁。受彭某邀约,曹某与案外人王某、郑某等四人到指定地点为某物资回收部装卸废铁。
废铁装车完毕后,案外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人员请甘某帮忙吊动放置在现场的塔吊构件设置路障,受甘某的安排,曹某与案外人王某留在现场协助甘某完成随车吊工作。当晚七时许,因其中一节塔吊构件未能放置到位,曹某在协助重新放置塔吊构件时,右脚被塔吊构件砸伤。
受伤的曹某认为某物资回收经营部为本案接受劳务一方,曹某等人为提供劳务一方,双方构成劳务关系,遂将某物资回收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0万余元。而某物资回收经营部则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曹某系义务帮工,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事发当日,曹某等人在货场为某物资回收部装卸废铁,虽然曹某系受彭某邀约,但曹某等人装卸的废铁系某物资回收部购买,且在实际工作中,曹某听从某物资回收经营部经营者甘某安排,并由某物资回收经营部支付费用,某物资回收经营部为本案接受劳务一方,曹某等人为提供劳务一方。某物资回收经营部主张其与曹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曹某等人在装卸废铁作业过程中,设备、技术均由某物资回收经营部提供,曹某仅根据自身劳力获得报酬,并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曹某、某物资回收经营部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某物资回收经营部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因其雇请的随车吊在作业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曹某受伤,存在过错,应该由接受劳务方某物资回收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或是承揽关系往往是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人身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可对提供劳务方进行指示、管理与支配,人身从属性较强;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较强独立性,自主决定工作完成方式。
2.报酬结算方式以及取得的报酬不同。劳务关系报酬支付方式灵活,如按小时、天、月等支付,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且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所获报酬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承揽关系一般在交付成果后一次性支付或按进度分阶段支付,取得的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方面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
3.劳动工具与场所的提供。劳务关系多由接受劳务方提供工具与工作场所;承揽关系中通常由承揽人自备工具。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提供劳务方或承揽人受伤的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