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是抗美援朝战争74周年纪念日,我们致敬英雄、缅怀先烈的同时,您是否注意过生活中那些以不正当方式损害英雄权益的行为呢?
1、歪曲亵渎烈士事迹和精神,侮辱抹黑烈士姓名肖像
案例: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后,为博取关注,在社交媒体上发帖歪曲历史,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条文:《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损坏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案例:宁德市蕉城区董某酒后无端踹坏烈士陵园大门,破坏烈士陵园设施,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缉拿并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烈士纪念场所开展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案例:李某、吴某在萧山烈士陵园拍摄大量身着仿纳粹军服的照片,并发布在社交媒体,引发网民热议,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条文:《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4、利用烈士姓名、肖像等牟利
案例: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使用“雷锋”文字开展网络商业宣传并获利,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英雄、烈士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骄傲,是永恒的主题,而不是炒作的话题,对英雄的敬重与尊崇,是每一个国人最基本的历史态度,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