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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不分义务

2023-10-23 15:26
来源: 综合办公室

岁月匆匆,无声流逝。待到父母两鬓斑白时,让他们安度晚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贺奶奶和刘爷爷有两个儿子。2000年分家时,贺奶奶、刘爷爷按照农村的传统习俗与两个儿子约定,刘爷爷跟随大儿子刘某兵生活,由其养老送终;贺奶奶跟随小儿子刘某红居住生活,由小儿子养老送终。刘爷爷去世后,贺奶奶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

随着年岁增长,贺奶奶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常常因病住院,但两个儿子却并不关心其生活。贺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平均负担自己的赡养及医疗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儿子刘某红称其家庭负担重而无力独自承担母亲赡养费及医疗费;大儿子刘某兵称自己一直以来按约定赡养父亲,独自承担了父亲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对父亲进行了安葬,不应继续赡养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奶奶的大儿子刘某兵与小儿子刘某红虽然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该协议并不能免除大儿子刘某兵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故判决被告刘某兵、刘某红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贺奶奶生活费,医疗费、房租费、水电费等费用由两人平均负担。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可因“分家”而免除。在征得人同意的前提下,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各自承担的比例、承担的方式进行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某个或几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二十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