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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万户千家】补偿金拿到手了!

2023-09-21 10:01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毛某与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兴山法院审理后,毛某终于于今年9月领取了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和毛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其为驾驶员并派遣至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6月27日,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向毛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毛某在通知书上签名,但其认为兴山某劳动保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向兴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合同任务完成,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吗?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

裁决结果

兴山法院判决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毛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金毛某应择其一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本案中,依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看出,解除的理由是“项目工作完成,合同到期”,说明涉案劳动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任务”,双方签字同意解除合同,属合法解除,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兴山县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是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兴山法院始终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引导理性维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