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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这一缕橙香、茶香、果香,民法典替你守住!

2026-05-20 16:45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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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香飘满香溪河两岸,茶香漫过昭君故里,枇杷香里藏着丰收的甜蜜,核桃香中裹着耕耘的欢喜……但成年人的世界,不仅有香,也有“伤”——口头约定的柑橘被压价、茶园被偷摘踩坏枇杷树的枝丫伸过了界、核桃苗子货不对板……

民法典宣传月,兴山法院在此发出提醒

橙香四溢,口头约定的柑橘买卖能反悔吗?

张大哥种了10亩纽荷尔,橙香正浓时,跟果商老李口头约好0.8/斤全包。谁料一夜之间行情涨到1元,张大哥动摇了——这“口头约定”,能不认吗?

法官解答:不能。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旦达成合意,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贴士:行情变了,契约精神不能变。在达成约定时将品种、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写在纸上,“口头约定伤感情,白纸黑字才安心。”

茶香袅袅,游客偷摘踩坏索赔吗?

大姐种植了几亩茶园,春天到了香气飘满园。几个游客私自进入茶园拍照,被陈大姐发现踩坏了茶园,破坏了茶树,还偷摘了一袋春茶——能索赔吗?

法官解答:可以索赔。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游客擅自进入他人茶园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枇杷金黄,树枝伸到邻居家该不该砍?

李大叔种了一片枇杷树,枇杷金黄、果香诱人。但一根粗壮的枝丫伸到了邻居王婶家的院坝上空。王婶认为挡了院里的采光说:“不砍我就天天摇果子!”——谁有理?

法官解答:双方均有合法权益,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贴士:“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先找村委会调解。别自己动手砍,否则有理变没理,还要赔钱。果香要留住,和气更要留住。

核桃脆响,买来的苗子“货不对板”怎么办?

刘大买了5000株核桃苗,商家说是三年挂果的薄皮大果高产品种。结果种下去两年,长出来的核桃又小又硬,比商家宣传的差了一大截——这口气怎么出?

法官解答:可以要求赔偿,甚至“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买卖合同纠纷,商家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商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明知是普通品种却冒充高产品种),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每一缕香,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份辛苦,都值得被保护。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守护香溪河畔这一缕缕香气的“隐形大棚”。用法律“保鲜”你的收成,兴山的香气才能飘得更远、更久、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