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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君法庭依法办案,追回六万国家财产

2019-11-05 16:04
来源: 办公室

兴山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兴山法院昭君法庭法官手中签收民事调解书及领取案件款1.77万元时,不断表示感谢!

事情要从头说起, 2014年2月20日,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兴山法院判决向受害人曹某赔偿141464.40元。判决生效后,潘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潘某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曹某因属医保对象遂于2017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事业单位承担垫付医疗费的责任,兴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某事业单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向曹某先行支付医疗费64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该事业单位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该事业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行使追偿权时,得知潘某仍外出且下落不明,无法直接行使追偿权,眼看诉讼时效也将届满,遂向兴山法院昭君法庭提起诉讼。

昭君法庭依法审查及时受理后得知,潘某不仅外出下落不明,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妻子离婚,该案是一起被告难寻、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涉及多方当事人权益的“难”案。为找寻潘某下落,法官及时与潘某原居住地的村干部及当地居民联系,多方打听其下落,当确知潘某外出下落不明时,依法及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通知潘某应诉。在公告期间,法官并不言弃,坚持经多方打听,并前往向其前岳母做工作请其予以协助联系,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获取到了潘某的联系电话,但联系上潘某后,其对该案抵触情绪较大,不愿回来处理该案,经法官多次与潘某电话联系、做其思想工作,一定程度消除了潘某的抵触情绪,潘某终于同意一个星期内来法庭处理该案。

2019年10月21日,潘某如约来到法庭,法庭继续向潘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做其思想工作,依法向其告知,一是应诉是一种法定义务,刻意回避,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有意躲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也将对自己今后的生活以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追偿权诉讼,单位只是追回先行垫付的费用,只是要求返还所垫付的费用,也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中就会扣减所垫付的费用,不会增大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赔偿的基数。

通过法官近一天的调解工作,潘某终于解开了心结,消除了抵触情绪,明白了道理,主动请求和解,请求法官谅解自己的不当言行。昭君法庭通过与执行局共同协调,一是潘某与交通事故权利人达成和解,潘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8万元,交通事故执行案件彻底了结;二是对追偿权纠纷案件,与某事业单位达成协议,潘某当庭履行1.77万元,余款分期履行。该案因昭君法庭法官不辞辛劳的付出,不仅使得受害人权益得到了保障,还及时追回了国家财产,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