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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撑腰,八旬老人养老院里安心度晚年

2019-12-18 10:08
来源: 办公室

近日,兴山法院昭君法庭对一起赡养纠纷进行宣判:判决八旬老人汤某入住兴山县弘仁护理院,由四个子女每月负担赡养费用600元,并平均负担汤某住院的自费费用。该案的判决,开启了兴山法院判处赡养纠纷的新模式——由养老机构代为履行照料义务。

汤某与黄某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并含辛茹苦抚育子女成年。2007年黄某病逝后,汤某独居生活。2017年汤某居住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垮塌后,汤某就居住于小儿子的房屋,小儿子适时对汤某给予照顾及负担。2019年10月,小儿子因履行能力问题与大儿子商议汤某的赡养问题,于2019年10月19日将汤某送至兴山县弘仁护理院养老。后四个子女因汤某的赡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汤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四个子女支付其在护理院的费用及其他养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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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据此应依法满足汤某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心愿。虽然此种养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给汤某的子女增加了负担,但考量四个子女的承受能力,并非明显不能承受,相反此种养老方式更有利于保障汤某晚年生活,也有利于四个子女在外安心务工创业。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前述判决。

近几年来,兴山法院针对赡养案件的特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一是坚持案发当地巡回审判,加强法制宣传;二是坚持调解创新,强化案结事了;三是主动探索“司法+养老”模式,对接养老机构将裁判落地落实;四是规范执行行为,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采取一切可能的强制执行措施。为保护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