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农村有句老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儿出嫁后就是婆家的人了,就不用再赡养娘家的父母了。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个必须被纠正的错误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男女平等:法律上从来没有区分过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责任。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无论是留在本村还是嫁到外地,都对亲生父母负有同等的、法定的赡养义务。以“出嫁”为理由拒绝赡养,是于法无据的。
赡养义务,不可附加条件:赡养父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父母财产以后归儿子”或者“没分到家产”等任何理由而免除。即便父母在处置财产时确有偏颇,子女也不能以此作为不赡养的抗辩理由,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财产纠纷。
赡养方式,可以协商:法律强调义务平等,但理解实际情况的差异。具体的赡养方式,例如是直接支付赡养费,还是负责购买衣物、药品,或是提供精神上的照料和陪伴,子女之间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形成一套公平可行的方案。但核心是,所有子女都必须参与到赡养父母的行动中来,外嫁女儿绝不能置身事外。
→我们兄弟姐妹好几个,是不是只要家里最有钱的那个,或者当大哥的负责养老就行了?其他人,特别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就可以不用管了?
答:这种“能者多劳”或者“长兄如父”的想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共同承担,责任平等:赡养父母是所有子女共同的、法定的义务,不因个人经济条件、家庭地位或长幼顺序而改变。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可以多出一些赡养费,但绝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义务。
允许协商,尊重老人:法律允许子女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就如何分担赡养费用、如何轮流照料等问题达成协议。但这必须建立在所有子女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并且协议内容必须征得老人同意,绝不能是几个子女私下就把父母的养老问题“安排”了。
能力有大小,心意无贵贱:经济条件不好的子女,如果不能出钱,可以通过多出力来履行义务,比如多回家照顾父母起居、陪伴看病、关心精神需求等。法律看重的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实质行动,而不仅仅是金钱。
→我爹妈以前对我不好,分家产也偏心,现在凭什么要我养他们?
答:父母曾经的过错或财产分配不公,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法定的,且无条件的。
义务的法定性: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它独立于父母的个人行为或财产分配方案。法律不支持“等价交换”式的赡养,即“你对我好,我才养你”。
财产与赡养分开处理:如果认为父母在处分财产时确有偏心,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例如提起继承或分家析产纠纷之诉)来主张权利。但这与您必须履行的赡养义务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
保障基本生存权:法律设定赡养义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存权益,这关乎人伦底线和社会公共利益。
→赡养老人,是不是就是每个月给点钱,让他们饿不着冻不着就行了?
答: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常回家看看”入法。
经济供养是基础:确保父母衣食无忧、有病能医,这是赡养最基本的内容。
生活照料要贴心:当父母年老、生活不便时,子女应当提供必要的照料,如帮助清洁、做饭、就医陪护等。
精神慰藉是关键:对父母而言,精神上的孤独往往是最大的痛苦。子女应当经常探望、打电话问候,关心父母的情感需求,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陪伴。只给钱、不关心,在法律上属于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