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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生态环境,拒绝非法狩猎

2024-04-04 16:19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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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其住宅附近,使用猎夹狩猎野生动物,共猎捕8只野生动物。经鉴定,张某猎捕的其中4只野生动物为果子狸,另4只野生动物为小麂,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张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对其实施的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价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