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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21 11:03

湖北省法院系统雇员制

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保障全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5]149号),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在审判辅助岗位上,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全省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

汽车驾驶、物业管理、安全保卫、打字文印等后勤服务岗位,不列入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范围。

第三条 雇员制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察笔录、医疗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信息化技术人员属于司法技术人员范畴。

第四条 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会同本级人社部门负责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各级法院负责本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鼓励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参加全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

本办法所指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食堂、物业管理等外包服务人员。

 

第二章 员额计划

第六条 按照省编办核定的员额比例(即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18%)确定全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总体员额数。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按本院中央政法编制的16%核定本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基本员额数(详见附件1)。各级法院在核定的基本员额数内,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第八条 将省编办核定员额数的2%,作为全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员额预留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位置、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法官员额数量及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动态分配,调剂使用,重点向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但不予固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使用。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2年(含)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具有10年(含)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五)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每分钟录入文字90字以上。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八)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2年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条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5年(含)以上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以上,女性身高1.60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和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七)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八)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2年(含)以上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人员、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

第十一条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七)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省法院核定的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员额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统一协调组织。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负责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具体招聘工作。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负责本地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具体招聘工作。神农架林区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宜昌市人社局组织;直管市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直管市人社局组织。各基层法院不得自行招聘。具体考务组织工作由省法院及相关中级法院承担。

第十三条 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在核定的员额范围内拟定招聘计划,报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省委政法委备案。

(二)公开招聘

1.发布公告。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通过相关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省法院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3.笔试。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笔试工作,笔试试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出具。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4.面试。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分数相同者均可入围)。入围面试人员不足3人的,报经省人社厅同意,也可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组织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面试工作,面试试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出具。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5.职业技能测试。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组织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职业技能测试工作。职业技能测试项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根据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同岗位类型确定。其中,雇员制书记员岗位主要测试考生录入文字速度,每分钟录入文字不得少于90字;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如有必要,也可进行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项目及标准由省法院与省人社厅协商确定。

6.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员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者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组织省法院机关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体检、考察工作。

体检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1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方位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7.公示。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对拟雇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雇用的,由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雇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雇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雇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雇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同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州中级法院及辖区所属基层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范围内,以市州中级法院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报经市州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法院汇总并统一报送省编办、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备案。

(二)公开招聘

1.发布公告。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通过相关网站等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市州中级法院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3.笔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统一组织。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4.面试。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分数相同者均可入围)。入围面试人员不足3人的,报经省法院同意,也可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组织本地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面试工作,面试试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法院统一出具。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5.职业技能测试。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组织本地法院系统职业技能测试工作。职业技能测试项目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根据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同岗位类型确定。其中,雇员制书记员岗位主要测试考生录入文字速度,每分钟录入文字不得少于90字;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如有必要,也可进行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项目及标准由市州中级法院与市州人社部门协商确定。

6.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员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者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组织本地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体检、考察工作。

体检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1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方位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7.公示。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市州中级法院对拟雇用人员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雇用的,由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雇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雇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雇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雇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并将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省法院、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宜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直管市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直管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合同制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统一使用省法院提供的合同范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任务确定,一般签订期限为3年。对首次雇用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第十八条 雇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各级法院合同有效期内雇用人员辞职或解聘雇用人员、合同期满后续聘或不续聘,均要逐级呈报省法院,并由省法院统一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法院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加强对雇用人员的考核,建立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兑现年度考核奖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高于当地劳务派遣(合同工)人员工资收入的4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法院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统一确定,并报省人社厅、省法院备案。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建立适当的增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政策所需经费由各级法院在年度部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职业保障、收入分配等具体管理办法,确保雇用人员留得住、用得好。

第二十四条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