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伏已至,热浪滚滚。连日来,各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多次冲上“热”搜。高温作业有哪些法律保障?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中暑算不算工伤?兴山法院整理这份高温劳动保护普法“凉”方,用法律守护所有劳动者夏日权益!
高温天气有“标尺”,不是随口说说就能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有上限,不是想干多久就干多久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室外作业时间作出了严格的强制性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特别注意: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必须用货币发放,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必须落实,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工作中中暑算工伤,不是忍忍就能过去的“小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仍在持续,关怀绝不缺席。这份高温劳动保护"凉"方,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汇集,更是兴山法院对每一位劳动者的郑重承诺——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全力守护;您的辛勤付出,法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