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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金刑,我们是认真的

2018-07-06 08:52
来源: 办公室

“罚金缴纳完毕了,我的心也安了,以后一定要好好服刑,争取早点出来。”身处监狱服刑的黄某对兴山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说到。

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兴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但黄某入狱前并未缴纳罚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两次远赴监狱给黄某送达法律文书,并向他阐释不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黄某从一开始抱着“牢都坐了,还缴什么钱。”的思想,转变为通过监狱与家属联系,最终由家属缴纳了全部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对惩罚犯罪分子,树立法律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兴山县人民法院在注重民事执行的同时,对罚金刑的执行同样给予高度关注,不打折扣,为打击犯罪,营造法治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