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从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主管对他说,让他从9月开始就来公司工作,工作的试用期为4个月,这一个阶段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到了第二年1月,4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公司会和他签订为期两年的正式合同。小王觉得公司给他安排了4个月的试用期有点长,想和领导商量下,而公司的主管却坚持说公司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在年初统一签订的,这是企业的规定。公司的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怎么规定才合法?
一、试用期时间可以随意确定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可以反复规定吗?
不能。禁止企业与职工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有赔偿吗?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和小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两个不合法之处。
第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范畴,公司要求的4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其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公司从9月起到年底和吴某签订的合同为“试用期合同”,等到了来年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应当将试用期归入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