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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拘两人!执行局又来“搞事情”了!

2018-08-07 10:00
来源: 办公室

20171027日,原告兴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经兴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蒋某于20171231日前向兴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和物业费1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蒋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无奈之下,20184月,原告兴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兴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蒋某,无论是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还是去蒋某住处寻找,均“未见回音”或 “查无此人”,蒋某和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执行干警耐心与蒋某短信沟通,好言相劝,并多次奔赴蒋某住处蹲守,希望与蒋某当面解决执行义务,但蒋某冥顽不灵,始终躲避执行干警的传唤,和执行干警“玩消失”,这一躲就是四个月。

蒋某被拘照片 (2)_副本.jpg

执行干警始终不抛弃不放弃,201882日,干警在蒋某的老家昭君镇将蒋某找到,并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将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龚某被拘照片_副本.jpg

86日,兴山法院在执行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多次通知宜昌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主要负责人龚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但龚某不仅不配合执行工作,反而态度蛮横、拒不协助执行。鉴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法院决定对龚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兴山法院全体干警正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克难奋进,誓要打赢执行攻坚战。

人民法院在此也警醒各位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否则将自食苦果!